(2015)合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海泽浦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泽浦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彦婷,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文栋,律师。被告:北海泽浦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泽浦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3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