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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中亮与袁毅、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罗中亮。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晶,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毅。被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董家店村)。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邱右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中亮诉被告袁毅、被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中亮于2015年9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中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中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1元,由原告罗中亮承担。审判长  赵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