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XX、胡武军与殷勇、吴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胡武军,殷勇,吴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武军,女,1975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殷勇,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静华,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殷勇、吴静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造船二村房屋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