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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XX、胡武军与殷勇、吴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胡武军,殷勇,吴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武军,女,1975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殷勇,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静华,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殷勇、吴静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造船二村房屋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