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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育辉与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育辉,广东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36号原告:肖育辉,1980年7月10日,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生,厅长,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周湘、刘博,均系该厅工作人员。原告肖育辉因不服被告广东省公安厅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粤公政务公开(2015)1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肖育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育辉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芷诺杜梓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