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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苏德、黄明德与黄明德、黄苏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苏德,黄明德,黄苏香,黄苏强,楼筱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11号原告:龚苏德,经商。被告:黄明德,经商。被告:黄苏香,经商。被告:黄苏强,经商。被告:楼筱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苏德与被告黄明德、黄苏香、黄苏强、楼筱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苏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丰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苏德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