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维强与邱延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维强,邱延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商初字第529号原告孟维强。被告邱延平。原告孟维强与被告邱延平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北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延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维强诉称,1999年3月5日前,原告为被告办理托运鱼粉业务,拖欠汽运和火运费189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付息,违约金5603.85元,合计欠款7493.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欠款和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欠款1890元,并承担违约金5603.85元,合计7493.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延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期间,原告孟维强在济南办理托运部,字号为济南市历城区黄台顺达联运服务部。1999年3月5日,被告邱延平在原告处办理托运鱼粉业务,并给付原告孟维强部分运费,尚欠1890元运费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邱延平欠原告孟维强运费18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孟维强诉求被告邱延平给付该欠款,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孟维强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603.8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延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延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维强运费1890元;二、驳回原告孟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邱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秀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