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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伟与被执行人唐宇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唐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唐宇利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唐宇利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的(2008)建朱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