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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开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袁道民、孙盛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袁道明,孙盛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开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洪塘分场。法定代表人:卢忠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道明。原审被告:孙盛琦。上诉人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道明、原审被告孙盛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合同的相对方。原审认定袁道明与作为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人的孙盛琦签订“供货协议”,其向孙盛琦供应石灰后,孙盛琦不给付货款,孙盛琦应承担给付还款的责任。同时,原审认定由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孙盛琦给付货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其因何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没有查清,认定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万 冀 松审判员 徐  凯审判员 ��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