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三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龙山县非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山县非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非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安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龙山县非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龙山县非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龙山县非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贵黎莹审 判 员 龙声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