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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汪昌洋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昌洋,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汪昌洋,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汪昌洋诉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汪昌洋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27400元(含案件案件执行费2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案款2527400元全部执行到位,现申请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戈银成执行员  赵文燕执行员  张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舒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