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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