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