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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闫芳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芳,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279号原告闫芳。委托代理人李国柱,枣庄市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闫芳与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芳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闫芳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