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闫芳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芳,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279号原告闫芳。委托代理人李国柱,枣庄市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闫芳与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芳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闫芳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