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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路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路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海钢。委托代理人:章悦、李慧。被告:路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