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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谭某甲、谭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谭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谭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系某某县氮肥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