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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23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杨朝彬,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我们于2011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起诉离婚,2014年9月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马某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加以认定,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提供证据也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