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维康太阳能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与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青岛蓓丽服饰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维康太阳能玻璃模具有限公司,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青岛蓓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维康太阳能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九顶山小区179号。法定代表人王传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薛清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蓓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臧家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维康太阳能玻璃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蓓丽服饰有限公司、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执行人民币62323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本院(2000)黄执字第344号一案案款收入636770元(含执行费863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