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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3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一个人到乌坑子水口屋背岽山场(水口岽子山场)做清明,11时左右,刘某某到其伯母墓地做清明,在没有清理开墓地的杂草,并且在蜡烛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墓地,到附近的另一穴墓地做清明,过了大约5分钟,刘某某刚做过清明的墓地就起火了。刘某某发现起火后叫本屋的刘某来帮忙打电话召集家人前来扑救。经林业技术鉴定人员鉴定,瑞律村水口岽子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62.9亩,烧死林木总蓄积290.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44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刘某来、钟某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瑞律村水口岽子山场林权证复印件,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刘某某失火案过火面积鉴定的情况���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火场过火总面积为662.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94416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