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雅荣申请执行王华民、梁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雅荣,王华民,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黄雅荣,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间房镇红光委X组。被执行人王华民,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街道运建社区XXX组。被执行人梁鹏,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东风委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