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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高山与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山,徐华群,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山,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华群,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第十村民小组(原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黄泥坳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第十村民小组(原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黄泥坳四组)银行存款2700元(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旻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