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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叶前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叶前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叶前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叶前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0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工行无锡分行与叶前晖确认叶前晖结欠工行无锡分行逾期欠款本金195586.61元、利息29873.56元、滞纳金400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4年1月1日止),自2014年1月2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息随本清。此款叶前晖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上述还款,叶前晖若未按期支付,工行无锡分行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的余额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全额申请执行;2、本案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已由无锡工行预交),由叶前晖负担,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给无锡工行;3、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前晖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1、叶前晖名下无房产登记;2、叶前晖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3、叶前晖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叶前晖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5、因叶前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赵志峰执行员  张 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