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大邑县新场镇文昌社区二十三居民与傅书义、大邑县新场竹木用品厂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大邑县新场镇文昌社区二十三居民小组。住所地:大邑县新场镇文昌社区。负责人付书全,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宗权(特别授权),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书义。被告大邑县新场竹木用品厂。住所地:大邑县。负责人傅书义。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衡平(特别授权),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邑县新场镇文昌社区二十三居民小组与被告傅书义、大邑县新场竹木用品厂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邑县新场镇文昌社区二十三居民小组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邑县新场镇文昌社区二十三居民小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