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敏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3日,回族。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县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敏某某应履行执行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文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