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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某某银行存款25300元,扣除执行费280元,兑付给谭某某案件款实为25020元,本案部分执结完毕,剩余部分执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黄某某工资到期扣划后再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