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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680号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茂海,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金鸥,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