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三初字第2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温聪与温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聪,温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672-1号原告温聪,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温华群,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聪与被告温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财产申请,要求更换担保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温聪提供担保的隐龙山庄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案外人葛兰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