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商城支行与张域广、张域宽、王正波、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商城支行,张域广,张域宽,王正波,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商城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高路南侧华储钢材市场内网点。负责人李辉,行长。被执行人张域广,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域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正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域广、张域宽、王正波、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0)胶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案号为(2011)胶执字第954号,现被执行人张域广、张域宽、王正波、杨宇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商城支行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0)胶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