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星晨与秦柳萍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86号原告金某某。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