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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4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同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3月29日23时3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境内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52公里加45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苏G×××××号轻型厢式货车,致厢式货车侧翻后撞到路东侧路灯杆上,被害人陈某甲受伤。被告人周某弃车逃逸。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双侧膈肌破裂、空肠破裂、挫裂伤后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纵膈积气及腰2、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胸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第一肋骨骨折及左前臂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3时3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境内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52公里加45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苏G×××××号轻型厢式货车,致厢式货车侧翻后撞到路东侧路灯杆上,被害人陈某甲受伤。被告人周某弃车逃逸。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双侧膈肌破裂、空肠破裂、挫裂伤后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纵膈积气及腰2、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胸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第一肋骨骨折及左前臂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响水县公安局122接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周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滕某、殷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亦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故不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对于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张文书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庆云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