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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文平与李大林、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陈文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林,男,汉族。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前国,该公司理赔员。原告陈文平与被告李大林、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唐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平的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李大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前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平诉称:2015年3月25日,被告李大林驾驶鄂D639**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由湖北省武汉市开往荆州市方向。当日0时40分许,车行至沪渝高速公路1009KM+850M(沪渝方向)处,其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减速行驶的由案外人王植槐驾驶的鄂M99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左后部,导致鄂M991**号车失控撞在道路右侧钢板护栏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路产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认定,被告李大林与案外人王植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鄂D639**号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被告李大林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鄂M991**号受损车辆属原告陈文平所有。原告陈文平诉请车辆损失164411元、施救费1800元、维权费4000元,共计84005.50元。按责任比例划分、扣减被告李大林已赔付的20000元后,还要求三被告赔偿64005.50元。原告陈文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据二:保单二份,以证明被告李大林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证据三:定损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告陈文平的车损为164411元的事实。证据四:施救费票据一张,以证明原告陈文平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费1800元的事实。证据五:委托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陈文平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维权费4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大林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事故车辆属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告李大林代为经营该车,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元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李大林为原告陈文平垫付车损费2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李大林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理赔计算书复印件二份,以证明原告陈文平的车损应为111400元的事实。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告李大林已经申请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赔偿,该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足额赔付,不应再赔偿;2、该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出险信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李大林是鄂D639**号车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元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证据二:计算书复印件二份、支付结果查询回单复印件二份,以证明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已经全额赔付投保人被告李大林47000元的事实。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大林、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陈文平所举证据一、二、四无异议,原告陈文平、被告李大林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二无异议。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应予采信。被告李大林对原告陈文平所举证据三、五有异议。认为:证据三,原告陈文平的车辆损失应为111400元,不是164411元;证据五,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李大林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陈文平所举证据三、五有异议。认为:证据三,该证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且应该扣减残值;证据五,该费用与保险公司无关。原告陈文平对被告李大林所举理赔计算书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李大林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被告李大林不是鄂D639**号车实际车主。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平所举证据三,是一份车辆修复协议书,明确载明不能作为最终赔付依据,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其协议的费用不属本案赔偿范围,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大林所举理赔计算书,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一,能客观证明被告李大林是鄂D639**号车实际支配人和受益人,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李大林驾驶鄂D639**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由湖北省武汉市开往湖北省荆州市方向。当日00时40分许,车行至沪渝高速公路1009KM+850M(沪渝向)处,其车右前部撞上前方减速行驶的由案外人王植槐驾驶的鄂M99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左后部,导致鄂M991**号车失控撞上道路右侧钢板护栏,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路产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认定,被告李大林与案外人王植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1、被告李大林驾驶的鄂D639**号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际由被告李大林支配,被告李大林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在保险期内。2、鄂M991**号受损车辆属原告陈文平所有,该车车辆损失为111400元。3、被告李大林已支付原告陈文平赔偿款2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已向被告李大林支付鄂M991**号车损费47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李大林应对原告陈文平的鄂M991**号车损承担同等赔偿责任。被告李大林驾驶的鄂D639**号事故车登记在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际由被告李大林支配,该米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大林为鄂D639**号事故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元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第三者原告陈文平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大林赔偿。该保险公司将第三者原告陈文平的车损费直接支付给投保人被告李大林,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后果应由该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原告陈文平诉请的车辆损失费164411元,依据不足,本院核实为111400元;诉请的施救费1800元,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本院予以认定;诉请的维权费4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原告陈文平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实共计为113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111200元的50%即55600元,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5000元,由被告李大林支付10600元。被告李大林已支付原告陈文平20000元,多支付的9400元,由该保险公司从原告陈文平的赔偿款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被告李大林,该保险公司已向被告李大林支付47000元,多支付的37600元由该保险公司与被告李大林自行结算。综上,原告陈文平应获赔57600元,被告李大林已支付20000元,还剩37600元,由该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文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陈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76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李大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唐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