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谈晓明与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晓明,李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12号原告谈晓明。被告李秀萍。原告谈晓明与被告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寻找到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现住址不明,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送达起诉书副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谈晓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全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