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海獭与陈韻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獭,陈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獭,男,193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康添。被执行人陈韻华,女,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獭与被执行人陈韻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1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