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玉财诉白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财,白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财,男,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建忠,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白建忠向原告刘玉财返还欠款27541.93元。二、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白建忠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建忠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