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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终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50000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300元、执行费1119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