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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潜文良等诉胡善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潜文良,金永明,胡善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文良。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永明。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支朝,上海金山区亭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善山。委托代理人于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潜文良、金永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潜文良、金永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潜文良、金永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潜文良、金永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3元,由上诉人潜文良、金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