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瑛、崔书坤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瑛,崔书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张瑛,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崔书坤,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守红,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代表人于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艳阳,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瑛、崔书坤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瑛、崔书坤于2015年9月26日以双方正在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瑛、崔书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瑛、崔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瑛、崔书坤负担。审判长 李巍巍审判员 韩丹丹陪审员 李兴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