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宗全与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全,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池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初字第40号原告王宗全。委托代理人郭世海。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汇溪镇浚头村。法定代表人赵加法。委托代理人杜新玲。委托代理人冯春贵。第三人池明仙,农民。原告王宗全诉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全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