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非诉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某非、吴某芝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龙某非,吴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非诉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唐小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康查清,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龙某非,男,苗族。被执行人吴某芝,女,苗族。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凤凰县征决字(2014)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龙某非、吴某芝于2014年8月19日在凤凰县妇保站生育第一个小孩,系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凤凰县征决字(2014)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23日送达。依凤凰县征决字(2014)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龙某非、吴某芝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3938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便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龙某非、吴某芝作出的凤凰县征决字(2014)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凤凰县征决字(2014)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周贤审 判 员 董贵方人民陪审员 龙梅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