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杨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杨桂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朱金亮,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莘县。被告杨桂刚,男,约40岁,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杨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序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