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吴迪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迪。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子雄,被上诉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