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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左某,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