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左某,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