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与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组织机构代码20281116-X。法定代表人刘华,总经理,被申请人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物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798769-5。法定代表人罗梅庭,经理。申请人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人民路支行账号3185040104000XXXX的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案外人魏双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其在九龙坡区西彭镇即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权证105字第05XX**号的房屋产权作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人民路支行账号3185040104000XXXX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解除冻结)二、对案外人魏双在九龙坡区西彭镇即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权证105字第05XX**号的房屋产权予以冻结三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