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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树、雷文与雷文、雷云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雷文,雷云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直属业务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344号原告:张树,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雷文,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雷云香,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直属业务一部。负责人:蔡爱明,该业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诉被告雷文、雷云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直属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张树负担。审判员  杨玉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