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2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红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红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聚时纺织品有限公司,杨升东,夏翔,黄海峰,黄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322-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1号温州。代表人:刘海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胜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美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红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被执行人: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毛传勇。被执行人:宁波聚时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被执行人:杨升东。被执行人:夏翔。被执行人:黄海峰。被执行人:黄升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23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黄海峰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冷静街43弄1号4A室房地产及装修。2015年9月17日10时17分47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6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9月25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冷静街43弄1号4A室房地产及装修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