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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文祥与彭灏、彭显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祥,彭灏,彭显亮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37号原告:刘文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灏。委托代理人:彭运香。被告:彭显亮。法定代理人:彭灏(个人身份信息同上)。原告刘文祥与被告彭灏、彭显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谢慧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心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