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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志强、郭军峰与李同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郭军峰,李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军峰,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同福,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强、郭军峰与被执行人李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执行人郭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同福对上述债务裁定连带责任,李同福承担责任后,可向郭军峰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找到并扣留被执行人李同福在平陆县荣鑫家电有限公司预期应得的租金,除此再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租金执行周期较长,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