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丽梅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公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丽梅,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黄丽梅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公示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中法行立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丽梅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团结队,1990年政府进行区划变更,整个团结队由跃进苏木转到城关苏木,当时户口在册就享受本次草场补偿方案。1990年上诉人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到学校,但上诉人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来源仍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仅因我国学校户籍管理制度规定才使上诉人的名字不在1990年户籍册上,因此没有给我草场补偿是错误的。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案全部诉讼费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丽梅针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委托锡林浩特市农牧业局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公示”的相关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不在被诉草场补偿方案和个人补偿资金情况公示表名单中,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敖莉萍代理审判员 陈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