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杜宝申请高文博、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高文博,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杜宝,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天义新村。身份证号:152824197402100030被执行人高文博,男,2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丽馨家园9号楼2单元2楼西户。身份证号:152824198710061031被执行人杨洋,女,3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新隆家园北苑。身份证号:152824198504051027杜宝与高文博、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宝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文博、杨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高文博、杨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