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江涛与吕久海出租车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涛,吕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涛,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久海,男,1970年l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江涛因与被申请人吕久海出租车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涛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及证据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吕久海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江涛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江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江涛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及证据错误问题,江涛提出,其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交纳了汽车保险及车船税的事实,但却未被认定,吕久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纳了汽车保险及车船税的事实,一、二审判决却支持了其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并未否认江涛交纳了汽车保险和车船税的事实,而是结合双方在本次诉讼前已终止了原合同,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江涛在吕久海提起的其它诉讼中并未提及吕久海尚拖欠其汽车保险和车船税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江涛一直允许吕久海检车、上道行驶等情况,认为江涛主张吕久海拖欠其汽车保险和车船税的理由证据不足,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江涛的诉讼主张成立,故一、二审判决驳回江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江涛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江涛提出的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江涛提出,本案事实清楚,其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应判决吕久海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江涛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故其要求判决吕久海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汽车保险和车船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江涛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亦不能成立。综上,江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