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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行非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简阳市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环境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简阳行非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射洪路南段政府2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0854554-X。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克,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宣科科长。被执行人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游家村二社。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简环行处(2015)罚字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对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0日向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下达了简环行处(2015)罚字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该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300000元的义务。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送达了简环行处催字(2015)04号罚款催缴通知书,简阳市新市镇远军塑料加工厂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简阳市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简环行处(2015)罚字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简环行处(2015)罚字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XX英审判员  冯 简审判员  杨文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龙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