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乙、张某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异字第23号异议人张某某,女,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丽花街。被执行人张某某乙,女,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张某某,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利害关系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乙、张某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9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沈苏执字第1248号,对于通知书所述进行说明。1、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苏民一初字第853号调解书,已于2012年10月29日生效,并规定与2012年11月5日前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张某某甲夫妻、张某某乙夫妻和我爱人都到场签字、按手印、得当时张立伟说没钱,所以调档费、复印费、税等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所以我不明白还要我强制我配合什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三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已于2012年11月5日前执行完毕,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间近一年,所以不存在执行问题。3、对于张某某甲这种老人活着不养不孝,死后抢夺财产、忘恩负义、恩将仇报的小人,利用我的单良将法律规定本该我继承的那份遗产全部骗走,我也只能说。。。本院查明,被继承人张某某丙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生三名子女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乙、张某某甲;父亲张某某丙于1970年11月28日因病死亡,母亲王某某于2012年8月26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王某某留有遗产,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房屋价格为12万元人民币)、苏家屯区迎春街(建筑面积为3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房屋价格为6万元人民币)房屋两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房证号:沈苏房字第167**号、登记卷号7-2-1536房屋所有人王某某)房屋一处归原告张某某继承所有,被���于2012年11月5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建筑面积为30.7平方米、房屋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85**号、登记卷号7-2-5656、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房屋一处归被告张某某甲继承所有,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乙于2012年11月5日前现住被告张某某甲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未向本院提供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异议人张某某的异议成立,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立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苏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协议的第二项内容,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党士君人民陪审员  李 娅人民陪审员  宋子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来源: